男子醉酒摔倒身亡酒友被判赔 酒后安全义务引争议!四名老友聚会饮酒,不幸导致其中一人意外身亡。今年3月的一天,退休在家的朱先生邀请老同学龚先生小聚。龚先生又约了李先生和郭先生,四人相约某饭店畅饮,席间气氛热烈,共喝了两瓶高度白酒。散场后,住在朱先生家隔壁小区的李先生将朱先生送到小区门口后离开。朱先生独自爬楼梯回家,在楼梯间意外摔倒,后脑着地受伤昏迷。其他居民发现后报警,朱先生被紧急送医,但几天后经抢救无效离世。
今年6月,朱先生的妻儿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龚先生、李先生和郭先生,要求三人赔偿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全部损失的50%(合计45万余元)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。家属认为,作为共同饮酒人,龚先生等三人未能对朱先生的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。
面对指控,龚先生等三人表示震惊和痛惜,辩称李先生已将朱先生送到小区门口,尽到了照顾义务,因此三人并无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但他们愿意出于人道关怀给予朱先生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。
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共同饮酒人是否需要担责。法官细致梳理案情后,组织双方调解,并引导查阅相关案例,建立合理责任预期。法官解释,朱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自愿参与饮酒,应是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对过量饮酒的风险应有预见能力。同时,尽管李先生将朱先生送到了小区门口,但朱先生当时处于醉酒状态,三人未能将其安全护送到家或联系家属交接,不能视为完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。因此,三人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。
经过多轮耐心调解,6月30日,双方达成一致:由龚先生、李先生和郭先生共同向朱先生家属支付人道主义补偿金10万元,朱先生家属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共同饮酒行为本身会降低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,增加风险,因此共同饮酒人之间对彼此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。在正常的聚会饮酒中,若没有过度劝酒、灌酒行为,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(如确保安全回家、联系家属、安排休息等),共同饮酒人通常无需担责。然而,若存在强行劝酒行为,或在他人明显醉酒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则可能需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。
本案的关键在于注意义务的履行程度。李先生将朱先生送到小区门口,体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,但未确保醉酒状态下的朱先生安全进入家门或与家属交接,不能视为注意义务完全履行。这起案件也提醒公众,共同饮酒后的“安全送达”应理解为“安全交接”“确保处于安全环境”等有效措施,而非仅仅送到某个地点却未进一步确认醉酒者是否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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